2009年2月,常州市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介入溧阳某房产公司的重组工作,并先行注入重组资金,后重组未成。双方于2011年1月签订《还款协议》一份。协议确认溧阳某房产公司欠常州市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本金7970万元及利息831万元,并约定溧阳某房产公司于2011年1月20日前,付清利息831万元及部分借款本金170万元,2011年内付清借款余额7800万元。后溧阳某房产公司一直不能还款。 常江事务所接受原告常州市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,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溧阳某房产公司还款。接手此案后,律师多次前往溧阳调查取证,终于取得被告的全部财产信息,在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时,即请求法院查封了被告的全部银行帐号存款及数十套别墅。 因多处房源被法院查封,银行帐号被冻结,被告迫于公司运营压力,不得以于2012年4月与常江事务所代理律师签署调解协议,偿还全部欠款本金及利息。案件顺利办结,当事人多年未实现的债权全部实现,避免了亿元巨额经济损失。 |